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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经营者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报批程序的通知
湘税函[1994]104号
颁布时间:1994-04-14
1994年4月14日 湘税函[1994]10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精神,现对我省个 体经营者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报批程序明确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县级税务局机关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要按照有关 规定,积极为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审批手续。 二、个体经营者要求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先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 请认定表》,报送主管的县市税务局(分局)。 三、主管县、市税务局(分局)对个体经营者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 定表》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后,填列《个体经营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汇总报批表》 (表样附后),并书面报告地、州、市税务局。然后,再由地、州、市税务局填表分 批上报省局审批,经省局批准后,县、市税务局(分局)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意 见,批复个体经营者。个体经营者据以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和使用专用发票 的手续。 四、《个体经营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汇总报批表》由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按 本通知所附表样自行印制。 附件:个体经营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汇总报批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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