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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9]67号
颁布时间:1999-05-05
1999年5月5日 湘国税函[1999]67号 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 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1999]84号)文件精神,现将我省机动车销 售统一发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1998年12月31日以前购买的车辆,车主持旧版销售发票申请办理机 动车初次登记的时间延长到1999年5月31日。1999年6月1日以后,车主 仍持旧版销售发票申请办理机动车初次登记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不再办理。 二、1999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车辆,车主必须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到公 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办理初次登记。旧版销售发票不得作为车辆登记的凭证。 三、车主申请办理机动车初次登记所持发票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到原销售单位 换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交还原取得发票的所有联次。 四、机动车销售单位应根据车主的要求,为购货方换开发票,不得拒绝换开或加 价换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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