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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结算价格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湘财预字[1993]313号
颁布时间:1993-07-26
1993年7月26日 湘财预字[1993]313号 湘财(93)农税字第75号《关于放开粮食定购以后农业税征收结算工作的通 知》下发以后,一些地方反映有些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省与县市的结算价问题。根据省定粮食收购保护价的平均价,参照早晚 稻的收购比重、并考虑县市建立农业税风险基金的需要,确定省财政与县市财政农业 税价差的结算价为每百斤稻谷24元,价差分成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关于县市建立农业税风险基金问题,各县市财政与粮食部门实际执行的结算 价高出每百斤稻谷24元的部分,按一定比例(不超过50%),作为农业税风险基 金。具体处理办法:农业税首先全额入库,然后将建立农业税风险基金的部分,通过 预算支出的“其他支出”科目,由总预算会计在“预算暂存”科目以下,设立“农业 税风险基金”明细科目单独进行核算。“农业税风险基金”实行以丰补歉,年终决算 余额,可结转下年使用。此款只能用于弥补因价格因素等原因造成的农业税收入缺口, 不能挪作他用,但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可视同正常国库资金调度使用,在资金调度可能 的情况下也可作为间歇资金,由农税部门短期周转使用。农业税风险基金,由县市财 政掌握,省与地、州、市财政都不集中。 原湘财(93)农税字第75号文件规定与本文有出入的,以本文为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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