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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2]312号
颁布时间:2002-10-17
2002年10月17日 湘国税函[2002]312号 长沙、衡阳市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6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南通信服 务公司所属全资控股的湖南移动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移动通信科技有限责任 公司、湖南电信培训中心等分支机构,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由湖南通信服务 公司按照合并后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5%的比例,在长沙预交企业所得税。各分支 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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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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