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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临武县开征香芋农业特产税请示的复函
湘财农税函[2001]3号
颁布时间:2001-10-12
2001年10月12日 湘财农税函[2001]3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临武县开征香芋农业特产税的请示》已由省人民政府批转我厅办理。 根据1994年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第143号令), 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所属临武县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征槟榔芋(即香芋)农业特 产税,在生产环节征收,税率为5%。 二、其他未开征槟榔芋农业特产税的县(市、区)不得比照执行。 此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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