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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今年农业税计税价格及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农税[2001]8号
颁布时间:2001-06-22
2001年6月22日 湘财农税[2001]8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国办发[2001]28号和湘办发[2001]14号文件精神, 努力做好今年农业税征收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今年我省农业税计税价格及 征收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年农业税的征收统一实行综合计税价格。按照国发[2001]5号文件 提出的“农业税计税价格要综合考虑粮食保护价和市场价的因素合理确定,并保持相 对稳定,具体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原则,根据目前我省粮食市场价格情况及 趋势,并参考去年早、晚稻征收比例,今年全省农业税综合计税价格统一确定为51 元/50公斤(含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县市)。各地要按照统一的计税价格落实农业税 征收任务,并调整或纠正前段部分地方自定的农业税预征价格。 二、继续贯彻农业税以征收实物为主的规定,适当调整征收方式。对农业税征收 实物的早、晚稻比例原则上按去年的四、六比(即早稻40%,晚稻60%)入库; 实行“实物征收,货币结算”。今年因调整产业结构没有种植水稻的农民也可以缴纳 代金。对有的农户不愿卖粮愿意储备粮食的,允许自愿缴纳代金。 三、坚决执行中央和省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现行农业税政策,稳 定农业税负担。不能擅作主张另搞一套,变相增加农民负担。粮食主产区和农民愿意 交纳粮食的,不得强迫农民交纳代金。各地要根据农业收入的特点来确定征收时间, 不要盲目追求农业税入库进度。要结合贯彻国办发[2001]28号和湘办发 [2001]1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农业税收政策宣传,动员广大农村党员、 干部带头缴纳农业税,同时加强与粮食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的协调配合,努力完成今 年的农业税征收任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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