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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国税局关于延续部分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办明电(2001)1号
颁布时间:2001-01-22
2001年1月22日 财办明电(2001)1号 各市州财政局、国税局: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为实现新老税制的平稳过渡,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 陆续制订了一些过渡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这些文件大都于2000年底执行到期。 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对此进行清理。为了做好衔接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精神,在新 的政策文件下发前,以下规定从2001年1月1日后可暂继续执行: 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 78号); 二、《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24号)中 关于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三、《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字[1998]33号)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四、《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 [1996]78号)中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 增值税的规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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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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