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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个人购买普通住宅有关契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湘财税函[2001]3号
颁布时间:2001-03-13
2001年3月13日 湘财税函[2001]3号 衡量阳市财政局: 你市房地产管理局曾以《关于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征收契税的请示》函询建设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对此作了专题研究,并来函答复(财税政便 [2001]005号)。根据财政部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规定“个人购买自 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规定并没有截止日期,因此,这一政策应 继续执行。 二、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契税的征免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 设部一致认为,为加快消化空置商品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应继续对消化空 置商品房给予适当的税费优惠政策,并已向国务院请示,要求对财税字[1999] 210号文件规定的“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免征契 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两年,即延长至2002年12月31日止。因此,对积压 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可暂缓征收契税,待国务院批复后再决定征免事宜。 此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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