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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湖南石长铁路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营业税缴纳地点并统一使用专用发票的复函
湘地税函[2002]26号
颁布时间:2002-05-20
2002年5月20日 湘地税函[2002]26号 你公司《关于明确营业税缴纳地点并统一使用专用发票的请示》(石铁多元 [2002]75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湖南石长 铁路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接受托运人或承运人的委托,利用铁路、公路、水路、航 空等运输方式,为委托人代办有关运输手续及相关业务或承揽货源,从中取得的手续 费收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对湖南石 长铁路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为关联单位代理收取的运输费、仓储费、装卸费及其他 杂费不计征营业税,但应回关联单位计征营业税。对石长铁路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自身提供的仓储业务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仓储业”业务,应当征收营业 税。 二、湖南石长铁路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服务收入纳税地点为分公司所在地, 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应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自2002年5月1日起,湖南石长铁路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启用湖南省 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湖南石长铁路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用发票(式样附后),适用 范围为其客、货运输代理及其关联业务。 四、专用发票由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审批,到指定发票定点印刷厂印刷。湖南 石长铁路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各分公司到当地市、州地方税务局按规定程序 领购。 五、各市、州地税机关要加强对用票企业的检查监督,湖南石长铁路运输代理有 限责任公司要按地税机关要求做好专用发票的领、用、存等管理工作,确保专用发票 顺利启用和规范管理。 附件:湖南石长铁路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用发票票样(共两种)(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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