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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征管信息资料共享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湘国税发[2002]27号
颁布时间:2002-07-04
2002年7月4日 湘国税发[2002]27号 为进一步加强稽查与征管部门的信息交流,规范管理,省局制定了《湖南省国家 税务局稽查、征管信息资料共享暂行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在执行中有什么困难和建议,请及时上报省局(稽查局)。 附件: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征管信息资料共享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理顺稽查、征管机构的运行机制,规范税收 执法职能,充分利用现有数据资源,扩大税务检查的广度和深度,提高税务稽查专业 水平,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各市、州所辖征管分局负责定期向稽查局提供辖区所有纳税人的征管信息 资料(《湖南征管4.30版数据》)。征管信息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资 料、减免税资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税种登记资料、纳税申报资料、发票 领用存资料以及当期的应征税款和入库税款资料等(2001年度征管信息资料应尽 快传送至市、州局信息中心)。 第三条 各市、州所辖征管分局必须于每月12日前将本局征管信息资料传送至 市、州局信息中心。各市、州稽查局案源管理部门必须于每月14日前到市、州局信 息中心提取各征管分局报送的征管信息资料。 第四条 征管分局应及时更新征管信息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五条 各市、州局信息中心负责本辖区内的共享信息数据传送,负责对没有按时 报送数据的单位督促催报,负责对使用数据单位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条 各市、州所辖征管分局在日常征收管理中发现的疑点或涉税案件,必须及 时将相关资料以书面形式移送稽查局案源管理部门,并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七条 稽查局负责定期向征管分局提供相关稽查信息资料。稽查信息资料主要是 指:1.稽查结案资料。包括:《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务稽查结论》、《稽查建议》。2.其他有关资料。包括征管移送案件的检查情 况,稽查查补税款催报催缴情况,稽查中发现的走逃企业名单、应采取停止供应发票 措施及其他相应措施的企业名单等。 第八条 各市、州稽查局必须在每月12日前将上述稽查信息资料以书面形式送达 各征管分局,并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九条 有关金税工程要求的信息传送,按总局规定的金税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尚未使用CTAIS管理系统的市、州。 第十一条 尚未使用CTAIS管理系统的市、州稽查局必须使用湖南征管 4.30版软件处理稽查业务。 第十二条 各地征管分局、稽查局、信息中心应互相配合,严格执行以上规定,并 纳入岗责体系的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传送时间,遇国家法定公休日向后顺延。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2年元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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