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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巴林王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2]270号
颁布时间:2002-08-16
2002年8月16日 湘国税函[2002]270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巴林王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2002年7月16日 国税发[2002]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巴林王国政府于2002年5月16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 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2001年7月10日和 2002年6月30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该 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协定应自2002年8月8日起生效,并适用于2003年 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2年 5月24日以国税函[2002]451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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