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垭水利枢纽工程在湖南省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的通知
湘财农税函字[2000]2号
颁布时间:2000-01-21
2000年1月21日 湘财农税函字[2000]2号 张家界市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垭水利枢纽工程在湖南省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9]91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批复精神,督促 慈利县、桑植县尽快将应征税款征收入库。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垭水利枢纽工程在湖南省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1999年12月22日 国税函[1999]916号 湖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征收江垭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库区淹没用地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 (湘财农税字[1999]30号)收悉。江垭水利枢纽工程是“以防洪为主,结合 发电,兼有灌溉、航运、供水等综合利用功能”的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根据财政部 [87]财农字第206号文件中“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征 耕地占用税”的政策规定,现对江垭水利枢纽工程在你省境内的库区淹没占地征收耕 地占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耕地占用税按照计税耕地面积和适用税率计算的计征税额征收60%、免征 40%。 二、计税耕地面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 以及你省根据中央授权规定的征税范围核定。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江垭水利枢纽工 程库区淹没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1999]419号),你省计税耕地面积包 括被淹没的耕地、园地、种植经济林木的林地、农田机耕道路和养殖水面,为 1304公顷。 三、适用税率按照你省慈利县、桑植县的实际税率确定,为5元/平方米。 (3)
上一篇: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下一篇: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