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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电脑发票启用专用防伪纸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1]70号
颁布时间:2001-09-13
2001年9月13日 湘地税发[2001]70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为规范全省电脑发票管理,增强电脑发票防伪性能,省局决定对全省地税系统电 脑发票统一启用专用防伪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0月1日起,全省电脑发票启用专用防伪纸。单联式电脑发 票启用普通防伪水印纸(出租车电脑发票除外);二联及多联式电脑发票启用无碳复 写防伪水印纸(保险业的财产保险电脑发票另行文规定)。 二、旧版电脑发票可延用至2002年6月30日止。 三、新版电脑发票仍实行自行报废制度。即2001年10月1日后印制的电脑 发票只在印制的当年和下一年度有效,进入第三年度后即自行作废,不得再行使用。 四、电脑发票启用专用防伪纸后,其发票式样以及其它防伪措施保持不变。 五、全省电脑发票一律由省地方税务局集中审批,任何单位不得越权擅自审批电 脑发票;印制企业不得承印无审批权限单位批印的电脑发票,不得超规定范围承印发 票。 六、各电脑发票印制企业应按期印制新版电脑发票,不得在启用新版电脑发票后 再印制旧版电脑发票,并要对发票实行专门车间、专人、专机印制、专人专库保管, 建立生产责任、保密、质量检查、保管、发票承印、派工、下料、移送、验收入库、 废发票销毁等各环节的管理制度,保证电脑发票的质量和安全。 七、各用票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启用新版电脑发票,对逾期旧版电脑发票要登记造 册,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监督销毁,要实行专人专柜保管发票,健全发票领购、开具、 保管、缴销等各项制度,严防出现发票违章、违法行为。 八、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电脑发票印制企业和用票单位的检查监督,依法查处 印制和使用发票中的违章、违法行为;同时要做好发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宣传 工作,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确保全省电脑发票启用专用防伪纸工作顺利 实施。 执行中有何问题应及时向省局反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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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公安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深入开展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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