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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2]74号
颁布时间:2002-02-25
2002年2月25日 湘国税函[2002]74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 通知》(国税函[2002]8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 遵照执行。 一、企业清算的自查期限为2002年3月1日至3月20日,国税机关的清算 期限为2002年3月21日至4月10日。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生产企业的清算工作均由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负责办理,对 其中年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由征管机关配合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办理。清 算表除国家税务总局已作修改和补充的外,其余均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函[1999] 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请各地于2002年4月10日前将清算报告和清算表(附表1至附表4、 附表10)上报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2002年1月23日 国税函[200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1999]6号)的规定,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2年3月31 日止,对出口企业2001年度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以及2000年度应退未退 结转2001年度办理的退(免)税款进行清算。现将有关清算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2001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切 实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清算办法》)的要求进行部署落实,确保按时、高质量的完成清算工作任务。 二、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完成的好坏,直接影响到200 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的开展。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层层把关、 层层负责,确保清算上报数字,特别是2001年度应退未退结转2002年度退税 额和免抵退税额的准确性。对上报数据不实的,一经发现,总局将扣减该地区200 2年度的出口退税计划,并追究其责任。 三、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出口企业范围,除《清算办法》第 二条第二款所列企业外,还包括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四、在清算内容上,要重点对以下几方面内容进行核查: (一)出口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 (二)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所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 票)、专用税票、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否规范、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 虚开代开和其他弄虚作假的问题;在具体办理退(免)税过程中,是否真正做到了单 证相符、单证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专用税票等电子信息相符。 (三)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是否准确,是否严格按照总局下发的退税率文库审核 审批办理退税;对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货物,是否严格按照出口货物的报关离境日 期执行。对多退的税款,要坚决扣回,少退的税款予以补退。 (四)对借权、挂靠企业已办理的退税,是否按规定全部追缴入库。 (五)对出口卷烟有无超计划办理免税的问题。 (六)对列名企业销售的“以产顶进”钢材是否按照总局核准下达的计划办理免、 抵税;已办理免、抵税的,其申报凭证是否齐全、真实;是否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3个月内尚未收到加工出口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 的,是否已追缴已免、抵税款。加工出口企业购进的“以产顶进”钢材,是否按现行 有关加工贸易的税收管理办法进行征、退税管理;是否有内销行为;对已内销的“以 产顶进”钢材,是否足额补税。 (七)对出口商运入海关监管库的“以出顶进”国产棉,其退税申报单证是否齐 全、真实。对加工出口企业使用“以出顶进”国产棉加工生产并出口的货物,是否按 现行有关加工贸易的税收管理办法进行征、退税管理。 (八)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办理退税的,是否符合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 和条件;其申报办理退税所附送的凭证是否齐全、真实;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和购销管理。 (九)对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其申报办理 退税所附送的凭证是否齐全、真实;其贷款性质是否属于限定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 金融组织贷款。 (十)实行A、B类退税管理的出口企业是否将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收齐 备案;清算时对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单证的已退税款,是否已予以扣回。 五、为更好地做好清算统计工作,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 (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 附表1、附表2的 有关内容做部分调整(详见附表1、2)。请按调整后的表格、栏次填报有关数据。 其中附表1、2中的“本年已审核通过未退税额”和“本年已审核通过未办理免抵退 税额”,分别指由于退税计划不足,虽经税务机关审核已通过,但没有办理退税或 “免、抵”调库的税额。 六、请各地于2002年4月20日前,将清算情况报送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 司)。 附件: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清算汇总表(略) 2、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清算汇总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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