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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卷烟生产计划有偿调整专用凭证》(式样)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2]96号
颁布时间:2002-03-15
2002年3月15日 湘国税函[2002]96号 根据总局征管司征便函[2002]10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省际间卷烟生产计划指标有偿调整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 146号)文件的通知,“为了促进烟草行业的结构调整,在国家烟草专卖局的监督 下,允许卷烟生产计划指标有偿调整,计划调出方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不征流 转税”,“卷烟计划有偿调整中,调入卷烟生产计划指标的企业所支付的款项允许在 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调出卷烟生产计划指标的企业所收取的款项并入 企业收入,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委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制 了《卷烟生产计划指标有偿调整专用凭证》(号码为:0000001~00004 00),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领取后发放给计划调出方,监督计划调出方在取得调 剂收入时开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关于印发《卷烟生产计划指标有偿调整专 用凭证》(式样)的函”(征便函[2002]10号)中《卷烟生产计划指标有偿 调整专用凭证》(式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卷烟生产计划有偿调整专用凭证(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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