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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2]95号
颁布时间:2002-03-11
2002年3月11日 湘国税函[2002]95号 根据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对出口企业重新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时间:2002年3月11日~3月31日。 二、编号规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必须编号,编号采取全省统一的原则。 编号采用10位码,其中:1~4位为税务机关码(如株洲市国税局为4302)、 5~6位为企业类型码[内资生产企业为11、外商投资生产企业为12、外贸(工 贸)企业为21、其他企业为90]、7~10位为办证顺序码 (0001~9999)。 三、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出口企业必须提供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 对后退还,复印件由退税机关存档): 1.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 供); 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 6.特殊情况下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补充资料,如代理协议等。 四、经审核,对符合出口退税登记条件的企业,税务机关发给《出口企业退税登 记证》,并将有关内容录入退税审核系统。 五、《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每年5月进行年审。 六、《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等证表请各地到省局进 出口税收管理分局领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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