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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棉花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湘财税[2002]13号
颁布时间:2002-03-21
2002年3月21日 湘财税[2002]13号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棉花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2002年2月25日 财税[200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出口棉花的增值税实行零税率。 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适用零税率的出口棉花包括:海关出口商品代码5201未梳的棉花、5203 已梳的棉花和52029900其他废棉。具体出口退税率文库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 下达。 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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