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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湘国税函[2002]93号
颁布时间:2002-03-21
2002年3月21日 湘国税函[2002]93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2年1月8日 国税函[2002]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未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 [2001]513号)收悉。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所得税处理问题,现批复 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 定,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确定其是否计入当期应纳税所 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1]69号)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于外资金融机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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