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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级玻璃纤维布等产品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2]103号
颁布时间:2002-04-01
2002年4月1日 湘国税函[2002]103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级玻璃纤维布等产品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 的通知 2001年2月9日 国税函[2001]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执行一年以来,部分地区反映,个别产品技术含 量高、出口前景良好,由于申报不及时等原因未列入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要求将其增 列《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中。经科技部组织的专家组评定,同意液体氨基氰 (292l1990)、电子级双氰胺(29262000)、高纯度五氧化二钒(28253010)、电子级玻璃 纤维布(70195200)等产品增列《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中。请各地税务部门按 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有关高新技术产品的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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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巴巴多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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