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湘国税函[2002]30号
颁布时间:2002-01-28
2002年1月28日 湘国税函[2002]30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2002年1月16日 国税函[2002]16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请示》(冀国 税函[2001]3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件)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 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收购并拆解销售旧机动车,不属于78号 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范围,不得享受该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3)
上一篇: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