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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计委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湘财税字[2000]4号
颁布时间:2000-02-21
2000年2月21日 湘财税字[2000]4号 各市州财政局、地税局、计委: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 方向调节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9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 作如下具体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0年1月1日起立项开工的投资项目,暂停征收投资税,暂停办理投 资税核税手续。 二、2000年1月1日前已立项或已开工的项目,仍应按规定办理核税手续。 其在2000年1月1日前发生的实际完成投资额应按规定征收投资税,并按规定办 理结算和清算;其在2000年1月1日后发生的实际完成投资额暂停征收投资税。 三、凡按规定需办理退税的,必须经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结算和清算手续后,经县 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后退还。 四、我省各地制订的投资税征管办法以及代征代扣办法继续有效。各地应严格执 行税收调整政策,加强投资项目的结算和清算管理,加大清欠力度,不得擅自减免投 资税,确保调整政策贯彻执行到位,切实做好投资项目欠税追缴工作。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 调节税的通知 1999年12月17日 财税字[1999]2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 为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扩大内需,鼓励投资,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就固定 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其 固定资产投资应税项目自2000年1月1日起新发生的投资额,暂停征收固定资产 投资方向调节税。 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对纳税人在2000年1月1日前实际完成 的投资额,依照规定的税率,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应纳税款的结算,并多退 少补。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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