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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查补税收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7]261号
颁布时间:1997-12-08
1997年12月8日 湘国税函[1997]261号 各地、州、市、县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严肃税收法纪,加大税务稽查工作力度,有效地遏制税收流失,确保国 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现将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查补的税收、加收的滞纳金及罚款 缴库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省稽查局)担负着全省国税稽查管理工作、 专项稽查的组织实施、重大案件和举报案件的查处、属于省级收入的企业的日常稽查 和对两年以上欠税的催缴等工作职责。省稽查局的稽查工作可采取直接稽查或委托稽 查的工作方式。 二、省稽查局查补税收的缴库按以下办法进行: (一)省稽查局在省工商银行营业部开设“稽查查补税款过渡户”,此帐户除缴 库外,原则上只进不出.查补的税收收入要及时按级次解缴省金库和中央金库。 (二)凡由省稽查局直接或委托地州市县稽查局稽查办案或组织实施专项稽查查 补的省级税收、罚款、滞纳金以及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收取的纳税保证金一律由被查单 位(或个人)通过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电汇至省稽查局在省工商银行营业部开 设的“稽查查补税款过渡户”,省稽查局同时应将《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抄送一份 给省财政厅预算处。催缴的欠税直接由欠税单位解缴省金库或中央金库。 收款帐户:省国税局稽查局稽查查补税款过渡户; 开户行:省工商银行营业部; 帐 号:2402490102108 (三)省工商银行营业部收到被查单位(或个人)汇入的税款,应及时通知省稽 查局办理解库手续。 (四)省稽查局接到省工商银行营业部的通知后,应每十天按《税务稽查处理决 定书》分户开具“税收缴款书”;消费税全部归中央,以“消费税”“一般消费税” 项级科目先缴入省金库;增值税按中央75%、省25%的比例,以“增值税”“一 般增值税”项级科目缴入省金库。两税中央收入部分由省金库上划中央金库。 三、税收缴款书各联的用途为: 第一联(收据):省工商银行营业部收款盖章后退省稽查局返给缴款人作完税凭 证: 第二联(付款党证):省稽查同的支付凭证,省工商银行营业部作借方传票; 第三联(收款凭证);省金库作贷方传票; 第四联(回执):省金库收款盖章后退省稽查局; 第五联(报查):省金库收款盖章后退省财政厅预算处备查; 第六联(存根):省稽查局留存。 四、省稽查局查补的各项税收收入的征收、入库、退库等,按税收会计核算办法 进行税收会计核算,并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税收票证的保管和填开工 作。 五、省财政厅按省稽查局查补的省级收入中省财政实得利益(包括增值税的25 %和上划两税增量部分的返还以及缴入省金库的罚款、滞纳金等),返回10%给省 国税局作为稽查办案经费和举报奖励。但对省政府给予优惠政策鼓励发展的企业,省 稽查局在稽查时按优惠政策执行。 八、返还的稽查办案经费按季预结,年终结算,由省财政厅直接拨入省国税局经 费帐,由计财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和财政的监督和检查。 七、对于更改处理决定后的收入退还要经省财政厅预算处在收入退还书上签章。 同时在计算10%的办案经费和举报奖励时予以剔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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