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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7]172号
颁布时间:1997-12-11
1997年12月11日 湘国税函[1997]172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6]673号)转发给你们。文件第一条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和防署降温费税前扣除 最高限额,我省暂定为元/年。企业年度内发生的上述两项费用之和低于600元的, 按实扣除;超过600元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1996年11月13日 国税函[1996]673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和职工宿舍维修费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吉国税 发[1996]第269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署降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税法规定允许 扣除。但由于各地、各行业、各企业的情况不同,目前在税法中规定全国统一适用的 扣除标准尚有困难,因此,原则上允许企业据实扣除。为防止企业以这些费用为名, 随意加大扣除费用,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上述费用税前扣除的最 高限额,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企业发生上述费用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税务机关 要加强对以上费用合理性,真实性的审核。 二、关于职工宿舍修理费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宿舍属于福利设施,其收取的房租也未作为应纳税收入,因此按照企业 所得税费用扣除相关性原则,纳税人发生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 除。企业职工宿舍维修费应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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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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