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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返还湘乡啤酒厂等三家啤酒生产企业1997年度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用于还贷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7]273号
颁布时间:1997-12-19
1997年12月19日 湘国税函[1997]273号 长沙、湘潭、衡阳市国家税务局,省局涉外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返还湘乡啤酒厂等三家啤酒企业1997年度缴纳的增值税消 费税用于还贷的通知》(财税政字[1997]241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 文件精神,配合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认真核实企业欠交“两税”的情 况,同时督促企业办好有关手续,调整好帐务。 附件:财政部关于返还湘乡啤酒厂等三家啤酒生产企业1997年度缴纳的增值税消 费税用于还贷的通知 1997年11月11日 财税政字[1997]241号 为了贯彻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准予将1997年度湘乡啤酒厂缴 纳的增值税162万元、消费税188万元,湖南衡阳啤酒厂缴纳的增值税87万元、 消费税134万元,长沙啤酒厂缴纳的增值税165万元、消费税320万元分别退 还给企业用于归还贷款,其中消费税和75%的增值税从中央金库中退付;25%的 增值税从地方金库中退付。 请你处认真核实上述企业欠交“两税”的情况,如有欠税,应按税种分别抵顶, 先按抵顶后的净额予以返还,待企业欠税交齐后,再将抵顶的金额返还给企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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