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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7]181号
颁布时间:1997-09-01
1997年9月1日 湘国税函[1997]181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 1997年8月12日 国税发[1997]135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 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以下简称《决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 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以下简称《通 知》的有关精神,加强和规范涉及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凭证的管理,现就有关 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 《决定》和《通知》的规定,凡应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所 使用的各种凭证,必须纳入税务管理,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二、对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免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所使用的各种凭证, 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对未列入不征收营业税项目名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所使用的 各种凭证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检查。对按照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而未用的单位,应对 其限期办理税务发票领购手续,并建立健全发票领用存制度。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全国统一防伪措 施集中印制,并制定出具体的管理办法,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票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使用发 票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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