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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7]221号
颁布时间:1997-10-21
1997年10月21日 湘国税函[1997]221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殷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7]50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长沙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局函 [1996]188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9月5日 国税函[1997]506号 近接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我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再次请示》 (平保发[1997]098号)。经研究,现将该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 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该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1997年由总公司在深圳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税 款入中央金库。 二、该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保险业务与区外保险业务分别核算,按规定税率缴纳 企业所得税。 三、该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 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及补充规定的 有关条款实施就地监管。 四、该公司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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