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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清产核资办公室、湖南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等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7]186号
颁布时间:1997-09-01
1997年9月1日 湘国税函[1997]186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清产核资办公室、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关 于做好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113号) 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县(市)信用联社应认真组织基层信用社按要求填报《资金核实申报(审 批)表》(一式四份),并逐户签具意见和写出书面报告,于1997年10月15 日前报本地县级国家税务局及县清产核资办审批。 2.《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由各地自行统一印发至信用社,并在样表中添 加国税部门和清产核资办公室审核意见(含单位公章)一栏。 3.对新建信用社和前段没有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信用社,应按要求在当地清产 核资办的统一部署下进行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资金核实、建章建制和产 权登记工作。 4.各级信用社主管部门要与当地国税局及清产核资办积极配合,在认真组织基 层信用社搞好资金核实申报工作后,立即组织进行报表衔接工作,衔接报表须根据资 金核实审批表及具体填报要求进行衔接,各地州市清产核资办须将基层数据录入软盘 及汇总报表一式两份于1997年10月底以前报省清产核资办公室。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 好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的通知 1997年7月17日 国税发[1997]113号 根据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统一部署。对以前年度已经进行过清产核 资工作的城镇集体企业,为了避免工作重复,此次清产核资应本着“缺什么、补什么” 的原则,进行必要的完善工作。鉴于全国农村信用社(包括县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 大部分已随原主管农业银行开展了清产核资工作,但其资金核实审批手续尚未进行, 为此,现将有关完善事宜通知如下: 一、1994年信用社已经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此次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 是将1994年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和产权界定的结果,以1997年3月31 日的资金实际占用量为准,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政策和要求, 进行必要的调整及数据衔接,并据此填制本《通知》所附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 表》,写出书面报告,经上级信用联社审核同意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清产核资 办公室进行审批。考虑到目前信用社正在全面进行体制改革和按合作制的原则进行规 范,故《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的填制工作可由县(市)联社统一组织基层信用 社填报。 二、1994年以后新建的信用社或以前年度没有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信用社, 此次要按照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全面进行清产核资工 作。 三、信用社在资金核实中的有关财务处理,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 经贸委统一制定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国税 发[1996]232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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