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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1]268号
颁布时间:2001-10-17
2001年10月17日 湘国税函[2001]268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发票保证金管理,检查“四清两控”关于发票保证金处理意见的 落实情况,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发票保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全面清理发票保证金。对2001年9月底前收取、退还、保留的发票保证 金进行清理,并将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1)逐级上报,市、州局汇总后于10月底 前上报省局征管处。 二、认真做好发票保证金的退还工作。凡本辖区超范围收取的发票保证金以及按 照规定应退还的发票保证金必须无条件件在2001年12月底以前全部清退。对转 入纳税人税款预储账户或作税款入库的,要按规定程序办好有关退还手续。 三、发票保证金应该清退而暂无法清退的,各县(市、分)局应造分户清册,并 逐级上报市(州)局征管科备查。 四、发票保证金清理完毕,各级征管部门将发票保证金(附发票保证金移交表, 见附件3)移关财务部门管理,并按规定办好移交手续;移交工作在2001年12 月底以前完成。 五、原个别单位将发票保证金已挪作他用的,必须在2001年12月30日前 归还。 凡在规定期限内应退还未退还、应移交未移交、应归还未归还的,将追究市(州) 局有关领导的责任,并通报全省。 六、发票保证金属于待保管资金,发票管理部门应设置台账,逐户登记发票保证 金收取、退还等管理情况。财务部门对发票保证金应专账、专户管理,严禁公款私存, 挪作他用。具体收取、入账、退还的手续由市州局根据有关规定明确。发票管理部门、 财务部门应按月核对收取、退还发票保证金情况,确保账账相符。年度终了后10日 前向省局征管处、计财处报送发票保证金年度统计表(附件2)。 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未颁布前,发票保证金主要对外来户 收取。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取。 附件:1.发票保证金清理情况统计表(略) 2.发票保证金年度统计表(略) 3.发票保证金移交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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