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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税务登记证、发票核算办法
湘国税函[2001]349号
颁布时间:2001-12-27
2001年12月27日 湘国税函[2001]349号 第一条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用 发票和纳税人自印的衔头发票,下同)(以下简称“证、票”)工本费收支两条线的 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票核算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正确核算反映证、票的印制(领取)、 发放(发售)、库存的数量关系,加强内部证、票管理基础工作。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征管部门应配备专职的证、票核算人员,负责税务登记 证和发票的核算,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条 省、市(州)、县(市)、分局税务机关征管部门是证、票的核算单 位,并对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 省、市(州)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和税务所且直接向纳税人发售证、票的,应按 本办法规定的核算科目负责证、票的核算,向发放证、票的部门负责,并接受监督检 查。 直接向纳税人发售证、票的人员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核算科目负责证、票的核算, 向证、票发放部门负责,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条 直接向纳税人发售证、票的税务机关应持有当地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 证,并执行全省统一收费标准。 第六条 省国家税务局征管部门证、票印制范围为:税务登记证及验证防伪标 志和经省局明确由省局集中印制的各种普通发票。 市(州)国家税务局征管部门证、票印制范围为:经省局明确由市(州)局印制 的各种普通发票和办理税务登记及验证事项所需要的各种申请表、登记表等。 属于上述印制范围支付的印制成本由省、市(州)局在核拨“两费”收入经费时 一次性扣除;印制成本与省物价部门批准的发售价之间的差价作为各级税务部门证、 票管理的专项管理费,用于除大宗印制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开支。省、市(州)局在核 拨“两费”收入经费时,按不同种类的发售价的一定比率和不同种类的实际收入数 (其总额应与税收会计“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的缴库数相一致)分别计算本级应留 存的管理费予以扣除(见“‘两费’收入经费返还测算表”);经省、市(州)局扣 除后的管理费余额作为县(市)、分局的专项管理费。 省、市(州)局以各种发售价计算的管理费扣除率如下: 税务登记证:省局10%;市(州)局30%。 税务登记验证费:省局10%;市(州)局30%。 发票;省局2%;市(州)局6%。 第七条 为确保证、票核算口径的统一,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核算科目进行总 细分类核算,明细科目各地可根据需要予以确定。核算科目如下: 01税务登记证:本科目登记税务登记证件的正、副本芯、外壳、框架、各种登 记表等的印制(领取)、盘盈(上缴)、发放(发售)、盘亏(毁损)、库存的数量。 02验证防伪标志:本科目登记防伪标志、验证审批表等的印制(领取)、盘盈 (上缴)、发放(发售)、盘亏(毁损)、库存的数量。 03通用发票:本科目登记各种面额、联次的通用发票的印制(领取)、盘盈 (上缴)、发放(发售)、盘亏(毁损)、库存的数量。 04衔头发票:本科目按纳税人分户登记纳税人自印的衔头发票的印制、发放、 库存的数量。 05专用发票:本科目登记各种面额、联次的专用发票的领取、盘盈(上缴)、 发放(发售)、盘亏(毁损)、库存的数量。 06管理费:本科目登记本级留存的专项管理费额度及其专项费用支出(包括运 输、仓储、劳务、接待、宣传、毁损、差旅费等)情况,节余部分留存下年使用。 07其他:本科目登记防伪油墨和与发放(发售)证、票有关的其他大宗物品。 第八条 核算凭证 1.省、市(州)、县(市、分)局征管部门印制证、票时以入库单为核算凭证; 领取或发放证、票时以调拨单为核算凭证;入库单和调拨单作核算凭证时须经两人签 字,一为经手人,一为审核人。 2.直接向纳税人发售证、票的单位领取时以调拨单作核算凭证;发售后以完税 证和缴款书作核算凭证。 3.管理费科目按原始凭证的实际发生额进行序时登记,原始凭证登记后交财务 部门列支。 第九条 核算账簿 各级国税局征管部门以及直接向纳税人发售证、票的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核 算科目的核算内容分别设置总账和明细账,并按月结算;直接向纳税人发售证票的人 员按日按字轨号码顺序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证票发放单位与证票发售人的对账每月 不少于三次。 第十条 核算报表 各级国税局征管部门按季编制(或汇总编制)“湖南省国税系统证票核算报表” 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计财(财务)部门报送,作为核拨“两费”收入经费时的对照 数;直接向纳税人发售证票的单位和个人按月编制“湖南省国税系统证票核算报表”, 向发放证票的部门报送。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原制发的《湖南省国家税务 局系统发票管理所财务管理制度(试行)》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发票管理所会 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湖南省国家税务系统证票核算报表”(略) 2:“‘两费’收入经费返还测算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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