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7]106号
颁布时间:1997-05-20
1997年5月20日 湘国税函[1997]106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1997年3月21日 国税发[1997]40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务局、地方务局: 我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1994年5月27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 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1995年3月22日和1997年3月11日互致照 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27条规定,协定自1997年4月10 日起生效,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的文本,我局已于1994年6月4日以国发 [1994]137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3)
上一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