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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7]225号
颁布时间:1997-10-23
1997年10月23日 湘国税函[1997]225号 各地、州、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 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0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明确如下,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电信单位及其举办的各类企业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凡没有为客户直 接提供无线发射电信服务的。均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对以前因各种原因已征收了营 业税。没有征收增值税的,从1997年10月1日起一律改征增值税。 二、上述纳税人如未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1997年内可暂按6%征收率 征收增值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 税问题的批复 1997年9月5日 国税函发[1997]504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应税行为适用税种的请示》(厦国税流 [1997]020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4] 026号)第三条中所规定的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 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是指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 并为客户提供无线发射电信服务。因此,对厦门市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移动通信设 备维修中心(以下简称维修中心)的应税行为不能认定为提供电信劳务。 二、 维修中心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其他通讯器材以及修理通讯器材而取得的 收入,均应征收增值税。 三、 鉴于过去对维修中心征税问题是由于企业经营、核算方式混乱以及国家税务 局、地方税务局对财税字[1994] 026号理解不一致引起的,因此,对以往改变税种属 性、混淆级次库别不再追究。自我局批复之日起,对维修中心上述收入改征增值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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