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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
湘国税局函[1997]054号
颁布时间:1997-03-26
1997年3月26日 湘国税局函[1997]054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 1997年2月18日 国税函[1997]9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1997]011号)收悉。经征得 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及有关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 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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