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颁布时间:2018-10-08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确保广大纳税人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决定对代开增值税发票(包括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湖北通用机打发票<委托代开>,下同)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
对依法不需要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零散税源户(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4%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委托邮政代开增值税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
纳税人向邮政网点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4%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