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发[2008]217号颁布时间:2008-10-09
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硅藻土、珍珠岩、磷矿石和玉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8]91号〕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别是磷矿石产区的地税机关新的税额标准新增的税源进行调查测算,于十月三十日报省局税政三处。
附件:磷矿石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新增税源测算表.doc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