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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武汉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取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申请的批复

鄂国税函[2008]4号颁布时间:2008-01-04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武汉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取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报告》(武国药财字[2007]03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武汉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收取总机构管理费503.9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武汉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其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八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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