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函[2008]28号颁布时间:2008-01-04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宝业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关于提取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宝业鄂文[2007]25号),根据《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宝业集团湖北有限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单位提取总机构管理费599.43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宝业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其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八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