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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7]245号
颁布时间:2007-11-07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7]11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继续做好自行申报纳税的宣传工作。一是继续通过各地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媒体,发布公益广告、纳税温馨提示,提醒纳税人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并结合本地个人收入来源的主要方式,详细列举各种收入方式的计算公式和申报程序等,引导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二是采用点对点的工作方法,通过邮寄信件、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向特定的行业、单位和人群提醒自行纳税申报,深入到高收入人群比较集中的重点行业、单位做进一步有针对性的宣传辅导。
二、开展形式各样的申报方式。一是以去年申报工作为基础,除锁定的高收入人数集中的地区、行业和单位外,还要继续扩大自行申报的范围。二是充分利用我省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系统,筛选出应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人员,做到有的放矢。三是提供绿色申报通道,登门集中办理申报,采取网上申报、邮寄申报、委托申报等方式,为纳税人自行申报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
三、完善信息定期反馈制度。各市州地税局税政部门要及时做好与省局税政二处的沟通联系工作。在2008年1月5日前要专题报送本地自行纳税申报相关准备工作开展情况;在2008年申报期期间,每周四报送《自行纳税申报情况统计表》;申报期结束后,2008年4月2日报送最终申报数据。同时,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本地报送数据和情况通报制度。
四、确定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考核目标。按照本通知和二便函[2007]16号文确定的方法,测算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人数,并将其作为考核目标要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实行目标管理,作为考核税务管理员履行职责的依据,并要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开展情况作为2008年度的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评选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重要条件之一,列入考评内容,确保我省200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目标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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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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