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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7]231号颁布时间:2007-10-15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国税函[2007]946号)转发给你们,请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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