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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7]237号
颁布时间:2007-10-15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税[2007]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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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矿区服务业务有关营业税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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