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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规定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7]214号
颁布时间:2007-09-11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国税发[2007]10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原核定征收办法的实际执行情况,并与省国税局统一意见后,决定不再确定全省分行业的具体应税所得率,请各地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分行业应税所得率弹性区间执行,特别是对实际执行中低于此次调整后的应税所得率下限标准的,要及时进行调整。
二、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通知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范围内可与当地国税局共同商定本地区的具体应税所得率,并报省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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