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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文件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7]131号
颁布时间:2007-06-04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7]5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湖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要主动与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机构取得联系,做好对扣缴义务人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和辅导工作,使扣缴义务人熟悉车船税的征管规定,掌握扣缴税款的方式和程序。要及时解答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过程中遇到的业务问题,并加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管理。省地方税务局将抓紧制定《湖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以促进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二、目前,我省具体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上保险机构要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积极与总公司联系,及时完善“交强险”业务及财务系统,修改“交强险”保单,以确保全省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全面展开。省地方税务局和省保险监管局将适时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保险公司的代收代缴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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