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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收取择校生学费征免营业税规定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7]29号颁布时间:2007-01-30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收取择校生学费征免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7]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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