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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宜昌稳健纺织品织造有限公司的外方2003年度再投资退税的批复
鄂国税函[2006]150号
颁布时间:2006-10-20
宜昌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宜国税发[2006]58号《宜昌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稳健集团有限公司再投资退税的请示》收悉。宜昌稳健纺织品织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系湖北省人民政府于1999年4月批准,由稳健集团有限公司(开曼群岛)投资兴建的独资企业,该公司投资总额200万美元,注册资本150万美元,经营期限15年,主要从事纺织品的制造和销售。该公司1999年投产,2000年盈利,2000-2004年度属“两免三减”优惠期间。2004年5月,该公司外方将其分得的2003年度税后利润全部直接用于增加该公司注册资本,其再投资退税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经审核,同意宜昌稳健纺织品织造有限公司外方稳健集团有限公司,将其分得的2003年度税后利润1,967,988.49元人民币全部直接用于增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已缴税款的40%计138,916.83元人民币全部予以退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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