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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教育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5]153号颁布时间:2005-12-13


  为了切实规范我省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免税管理,加强储蓄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下发的《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税发[2005]182号),结合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已由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教育厅以“鄂国税发[2005]125号”联合转发),现就我省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教育局、人民银行各支行、各银监分局,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落实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工作。
  二、各级教育部门应做好《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的领取、保管、开具和相关信息报送传递工作,确保“证明”的准确及时开具。
  三、各储蓄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税法规定,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严格按照《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卖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教育储蓄存款和免税优惠。
  四、人民银行各支行和各级银监局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储蓄机构的监管,对以教育储蓄名义进行违法揽储的储蓄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五、各级国家税务局要认真做好“证明”的发放、管理和信息比对,特别是不在本辖区内管理的学校开具“证明”的核对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定期对本辖区内教育储蓄免税情况开展检查,对发现的违法问题,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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