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3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通过“一机多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增值税普通发票)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由各地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
二、各地流转税管理部门要摸清一般纳税人(不含商业零售)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数量,以及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中一般纳税人的户数和发票的使用数量,并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报增值税普通发票半年使用计划。
三、为减少《湖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浪费,各地票证管理部门在申请印制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要按照有关文件的精神准确编制印制计划;对一般纳税人(不含商业零售)申请印有单位名称增值税普通发票,从十月一日起不再核批,其在经营中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可使用全省统一的《湖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印有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届时尚未用完的,由主管国税机关票证管理部门收回并按规定销毁,从2006年1月1日起,其在经营中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一律使用全国统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由于防伪税控DOS版开票系统暂不支持“一机多票”系统,对于DOS版企业,各地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本着企业自愿的原则更换为WINDOWS版。
五、各地要做好“一机多票”推行前的准备,制定推行步骤,在省局的总体部署下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