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发[2005]27号颁布时间:2005-04-11
现将《武汉烟草集团有限公司卷烟税收划转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武汉烟草集团有限公司卷烟税收划转管理办法
为了加快我省烟草行业的发展,加强卷烟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卷烟工业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凡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并纳入武汉烟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烟集团)统一核算、兼并重组的烟草工业企业,涉及税收收入问题,各地国税部门应依照税法规定、省人民政府的批复以及武汉市人民政府与有关市、州人民政府签订的兼并重组协议的意见,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税收划转工作。
第二条 武烟集团税收征收管理由武汉市国家税务局负责。按照统一税收政策、统一税收征收管理、统一税收检查、税收划转分别入库的原则,武烟集团应在总机构所在地丰管国税机关统一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主管国税机关对其实行集中税款征收、集中发票供应、集中申报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武烟集团应在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收据,按照规定使用和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收据,按时进行抄报税,维护防伪税控系统安全运行。被兼并重组企业所在地的国税部门应停止向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收据,并及时做好兼并重组前各类票据的清缴工作。
第四条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需求,武烟集团在被兼并重组企业或卷烟生产点所在地生产销售各类牌号卷烟,经省国家税务局同意,可按金税工程防伪税控系统的有关规定增设分开票机。
第五条 武烟集团生产销售的各类牌号规格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以及由于市场交易价格变动幅度较大,需要国家税务总局重新调整已公示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由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办理有关申报手续。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由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组织实施,跨地区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由省国家税务局组织实施。
第六条 武烟集团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批复要求和武汉市人民政府与被兼并重组企业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商定的划转税种、税额、时限和增长比例,对被兼并重组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实行按月及时足额划转税款,做到均衡入库。
第七条 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税收划转的操作。武烟集团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开据《税收通用完税证》交武烟集团作完税凭证,被兼并重组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应在当地国库代理行“待结算财政款项”帐下设专户,并将开户行行号、帐号以书面形式告知武烟集团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武烟集团应按各地开户行行号、帐号汇款,汇款单上应注明税种,当地国税机关收到汇缴的税款后,于次日开据《税收通用缴款书》缴入当地国库,同时将收款证明及交国库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电传给武烟集团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据此作为附件在CTTAS系统开据《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并在系统中销号。
第八条 各地围税部门必须依照税法规定,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复的要求和武汉市人民政府与被兼并重组企业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商定的税种、税额、时限和增长比例进行划转和组织税款入库,任何地区、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任何人均不得改变税种,改变税额,改变入库级次,改变税款所属期进行划转和入库。也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电传收款证明及《税收通用缴款书》。
第九条 各地国税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款入库纪律,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擅自改变税种,改变税额,改变入库级次,延压税款入库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除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处罚外,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还应对违反规定入库的地区,相应等额抵减两地政府协议商定的划转数额,当年不足抵减的,在下一个年度内抵减。
第十条 实施兼并重组后,国税部门对武烟集团实施统一税收检查。依照有关规定,税收专项检查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国家税务局组织实施,税收日常检查由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或所属税务机关负责,税收检查结果应书面告知被兼并重组企业所在地市、州国家税务局。遇特殊情况,除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国家税务局另有要求外,被兼并重组企业所在地图家税务局不对武烟集团进行税收检查。
第十一条 武烟集团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要认真做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和税收统汁分析工作。武烟集团应按期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财务报表及国税机关需要的资料。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期向省、市国家税务局上报《武汉烟草集团有限公司卷烟税收划转月报汇总表》(样式见附件)和重点企业税源监控和税收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