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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

鄂国税函[2004]8号颁布时间:2004-01-12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对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进行了明确。现将有关内容摘转如下:
  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前的,应以当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在6月30日之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个年度起计算。如果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还,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另外,鉴于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征收的,税务机关应按年审批减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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