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转发给你们,根据该文件授权,经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共同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的管理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预缴期限的具体标准和方法如下:
1.对纳税人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00万元以上或年销售(营业)收入(申报表第一行)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均含本数),按月预缴。
2.对达不到以上标准的纳税人按季预缴。
3.新办企业第一年按季预缴。
4.核定征收企业一律按月预缴。
二、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
1.抵免立项。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于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批准立项后的两个月内,按征管范围直报或层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2.抵免审核。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10天内,企业应将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实际情况报送市州税务机关,由市州税务机关负责审核。
3.具体抵扣。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市州税务机关审核后结果准确计算,据以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各市州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将各企业经审批后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及审批情况汇总上报到省级税务机关。
三、相关问题的说明
1.以上省级税务机关指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市州税务机关指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县(市)税务机关指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纳税人的审核项目按征管范围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审核。
2.对于明确规定的审核审批权限,各地不得层层下放。
3.各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上报到省级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