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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4]112号
颁布时间:2004-04-20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国税函[2004]335号),现摘转如下,请遵照执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人体血液不属于购进免税农产品,也不得比照购进免税农产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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