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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4]41号
颁布时间:2004-02-10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3]1395号),现摘转如下:
饲用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一大宗饲料。经研究,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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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情况的再次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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